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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2022/11/25 15:54:10

未完工程中,承包人的工程量如果确定?

如果在工程停工后,第三人进行续建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那么产生争议时,可以以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范围作为依据。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对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020)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款问题,如果当事人存在争议,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范围。

此外,对承包人承建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如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其他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范围。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20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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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5: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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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2022/11/25 15:53:48

未竣工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何认定?

(1)工程已完工但没有验收,工程质量如何认定?

未竣工工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工程已完工但未通过验收;

另一种情况是工程还没有完工。

对于已完工未竣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能一味地以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为由,就认定质量不合格。而是应当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确认。

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

如果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相当于发包人已经认可了工程质量。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量可能存在的问题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这样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应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2)未完工工程的质量,如何认定?

对于未完工程,建设单位一般会将工程再次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续建。

为了避免纠纷,应该在续建之前完成对原承包人承建部分的工程质量进行认定。

建设单位则应当结合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具体状态及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工程的质量,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应该及时委托质量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如果续建前并没有对原承包人施工部分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认定,那么无论最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应推定续建前的工程质量合格。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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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5: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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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5:51:57

谁可以申请鉴定?需要对方同意吗?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诉讼中原被告都可以申请鉴定,只要案件不存在明确的不需要进行鉴定的两种情形,法院同意后会将涉案工程的鉴定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案件就会进入鉴定程序,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案件鉴定过程中一般需要对方配合提供材料,如果对方不配合,鉴定机构一般会在鉴定意见中写明,同时这一行为法官也会作为判决的因素。

工程鉴定对于施工人一定有好处吗?

这个问题是没有确切答案的,需要个案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依赖的方法是审核书面材料(施工图等等)、现场勘验考察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单价则依照市场价得出最终的《鉴定意见》,到底鉴定结果对谁有利,并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工程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在30-60天左右,如果特别复杂鉴定机构还可以延长30日左右的时间。所以说一旦申请鉴定,对于施工方时间成本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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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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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2022/11/25 15:51:28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的前提是工程各方对于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等等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单方面可能无法自行对某些建筑类专业内容作出判断,那么法院、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工程鉴定解决上述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实践中可以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鉴定。

哪些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申请鉴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中原被告要求鉴定,法院会予以支持,除非法院根据已有的证据判断工程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工程的价款属于固定费用一口价,不存在根据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二是原被告在诉讼钱已经就工程价款支付数额达成了协议。

但是,结合(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案例中最高法院的描述,双方已经达成了工程款结算协议,在诉讼中如果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那么涉案工程仍然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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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5: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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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2022/11/25 15:50:56

1.停工期间损失以实际发生作为认定原则;通用条款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按照所有者原则,其中承包人停工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双方具体如何分担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畴,但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而言,各地关于疫情导致停工期间农民工工资如何发放会有具体的政策规定。故第一个问题中租赁费用应由双方合同分担,滞留在现场的农民工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2.招标文件中设定甲方可以将分部工程单独发包是有效的;以低于成本价为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清单计价规范》不是规范性文件,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偏差没有任何约定也没有约定采用《清单计价规范》,就不能适用《清单计价规范》,因为《清单计价规范》还难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交易习惯,故不应适用《清单计价规范》。

4.配套工程投标单位的管理人员与该项目总包工作人员重合可能构成转包或挂靠。

5.施工单位申报分包合同价格就意味双方不再采用原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法,故不应再下浮,而是采用类似成本加利润的计价方法,虽然已经竣工,但竣工后再施工但部分仍属于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当然有权要求支付价款。

6.合同无效后也要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7.清单与合同中具体计价规则的约定不一致应首先采用体系解释的解释方法。

8.补充协议改变原中标合同中关于新增项目计价的约定,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

9.只要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审计后续不能对合同的价格作出审减。

10.既然报价说明已经订入正式合同文件,该规定就属于合同约定,故应考察整个合同得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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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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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2022/11/25 15:50:21

工程欠款要不回来怎么办呢催收的一系列方法,如下:

1、通过致电或者发送邮箱进行催收。很频繁地给老板或者老板的公司打电话,询问工程款的的进度如何了。(通电话的时候一定要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要准备的万无一失。)

2、经常亲自去对方公司及家里要账。

3、找一位律师恳请他帮忙去代为催收。因为如果自己不是特别懂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找一位律师,因为他比我们懂得要多。遇到紧急情况,知道该如何处理。

4 通过媒体向债务公司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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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5: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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